公 告
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和内部报告奖励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安全生产举报内容、举报和报告奖励范围、医疗机构重大事故判定清单(试行)、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判定标准(试行))、举报受理方式、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布。
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
2024年12月25日
安全生产举报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或无相关资质人员作业等。
2.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4.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没有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未依法取得审批或者验收合格的;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举报和报告奖励范围
举报和报告的事项应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未发现或上报、媒体未曝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有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方案的奖励规定:
1.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2.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3.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者授意其近亲属及其他人举报的。
4.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未及时或有效进行处理的除外。
5.匿名举报且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6.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7.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8.重复举报的。
9.受理部门或单位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试行)
一、医疗机构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变配电、医用气体、消防、燃气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备设施,存在以下可能直接或问接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情形之一的:
(一)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设备;
(三)使用的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存在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以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燃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无法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五、医疗机构供临床直接使用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六、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三)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的,七、医疗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房屋市政工程、电力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全省卫生健康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全省卫生健康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涉及消防(火灾)、特种设备、建筑施工(见附件1、2、3)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卫生健康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氧气等医用气体的存储、供应系统因维保不到位等原因存在故障,导致发生断供严重后果的;
(五)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位(场所)生命维护系统的电源、线路因维保不到位等原因存在故障,导致发生断电严重后果的。
举报受理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
方式一:微信搜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
方式二:电脑访问“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
方式三:扫码识别进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
- 其他渠道: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898-62930354